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9日,住XX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5组8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07******。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28日,住XX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5组8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02******。
被告1:XX市***区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9808****,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联系电话:52222***。
被告2:XX市**区临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9808****,法定代表人:熊**,职务:镇长。联系电话:52812***。
被告3:XX市开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304889****,法定代表人:唐**,职务:村主任。联系电话:13896912***。
被告4: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14日,住XX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5组7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61114****。联系电话:15523034***。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因胡国徽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41306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马安子堰塘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除险加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不安全因素,使得几十年来与这里的村民“相安无事”堰塘,因既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又无任何警示提示,变得凶狠异常。2013年,被告3将涉案堰塘承包给被告4养鱼。2016年8月17日,原告之子胡国徽(生于2002年4月14日,生前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204144110,生前住XX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5组80号)在涉案堰塘洗衣服时掉入水中,年幼的生命被涉案堰塘吞噬。原告多次索赔无门。
涉案堰塘因上列被告的“除险加固”行为和不当使用,造成“坡陡、岸滑、坝低、无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又无“安全警示标志”,最终导致原告之子胡国徽的溺水死亡。上列被告作为涉案堰塘的设计者、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堰塘在“除险加固”之前没有“安全隐患”,迎水坡平缓、粘土护坡,该堰塘在几十年前建成后,村民世代在此取水、洗澡、洗衣,从来没有出现人身溺水事故。“除险加固”之后,造成一名如花样年华少年溺水死亡,完全是由上列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被告1是涉案堰塘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科学、合理、合规、安全”的设计方案,没有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2是涉案堰塘除险加固工程的“工程责任主体”,使“除险加固”后的涉案堰塘出现险情,因而应对胡国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3是涉案堰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受害人胡国徽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4是涉案堰塘的承包人,系实际使用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涉案堰塘,而不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而造成的安全隐患,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被告将原告世世代代取水、洗澡的堰塘建成一个“杀人坑”,既不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亦不设置警示标志。应对受害人胡国徽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上列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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