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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2022年某区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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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 04:1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2年某区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甬财监〔2022〕873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对宁波市江北区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宁波市江北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了检查。现就有关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经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宁波市江北区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宁波市江北区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会计凭证记账人、复核人为同一人,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会计记账和审核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以避免舞弊和错误。


(二)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


1、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记账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会计记账和审核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以避免舞弊和错误。


2、部分单据填写欠规范。


(1)合同审批单存在金额修改未签字。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DF-12-0010凭证后附的合同审批单,当年支付金额由“66,900元”修改为“64,991.15元”,修改方式为直接划去修改,未见修改人签章。


(2)差旅费报销单签署栏未统一。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DF-01-0007凭证与DF-01-0010凭证差旅费报销人均为财务分管领导,根据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相关管理制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审批。但是DF-01-0007凭证单位主要负责人于“部门负责人”签字栏签字,DF-01-0010凭证单位主要负责人于“领导审批”签字栏签字,签署栏未统一。


(三)宁波市江北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1、部分票据不规范。2021年1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具的网络服务通信费发票金额共计9,300元,发票抬头为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由于宁波市江北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务未单独建账,财务账挂靠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以发票抬头应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票抬头与会计核算主体不符。


2、部分凭证附件不齐全。项目合同约定乙方正式出具报告并通过甲方评审后支付款项,宁波市江北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支付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项目评估费以及静态智慧停车项目咨询费的凭证中均未附项目成果或验收报告,相关附件不齐全,缺乏合同履约依据。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已要求3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助,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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