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桑让秋措 于 2015-8-25 11:12 编辑
公文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是公文格式的重要内容。主送单位拟写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公文效力能否正常有效地发挥。因此,为保证公文发送到位,公文办理准确及时,拟写主送单位时必须进行仔细推究。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究主送单位是否准确 要注意主送单位是否与抄送单位相混淆,上行文有无多头主送、主送单位是否具有受理权限,下行文主送单位有无遗漏、有无党政不分。公文的发送单位包括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抄送单位是指除主送单位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而主送单位是对公文负有主办之责的单位,两者在公文办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严格予以区分,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直接报送上级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和个人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或报告。直接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情况报告不得分头多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送领导同志的姓名。如果是批复类公文,谁请示,就应对谁作批复,即批复的主送单位与请示的发文单位相一致,批复内容中涉及的其他单位应作为抄送单位。 上行文中,请示类公文只能主送一家,且主送单位应是请示单位的直属上级或请示事项的主要负责单位,不得越级。如央企的公文不能越过国务院国资委径送国务院。若请示事项按规定应由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审核办理,应主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协调其他单位研究办理。否则,多头主送会使办理单位产生交叉,出现互相等待、意见不一致或难以协调等问题,影响办事效率,在公文处理中应避免。 下行文中,要准确掌握主送单位范围,特别应注意除全局性、周知性的普发性公文外,需依据公文内容确定主送单位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此外,除党政联合发文外,需根据公文是党委公文还是行政公文选择主送单位,避免出现党政不分的现象,如行政发文主送XXX公司党委等错误。 二、推究主送单位是否规范 为避免因主送单位拟写不规范造成公文发送出现问题,如漏发、错发以及已发却无法确认等影响公文效力的情况发生,主送单位一般要使用全称、规范简称或统称,不使用“各有关单位”这种不确切的概括词。主送单位较少时,应将单位一一列出,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如主送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可标注此全称,或是规范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而不应使用“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等不规范的简称,以免产生歧义。主送单位较多时,应使用规范统称或简称,如某集团公司对下属百余家单位普发公文,可自行规定规范统称,如公司内部使用的“各部室,办事处、营业部,子公司”等,以规范下行文主送单位的拟写。若主送单位较多,又无规范统称时,需使用主送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并移至版记中一一列出。 当主送单位超过一个时,一般要按主要执行单位在前、兼顾编制序列和管理层级的原则排列。如果有多个主送单位,各单位之间要使用逗号或顿号分层次,一般不同层级或性质的单位间用逗号,如“各部室,办事处”,同一层级或性质的单位间用顿号,如“各办事处、营业部”“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证券”等等,结尾使用全角冒号,如“各子公司:” 三、推究主送单位格式标注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主送单位的格式包括两种:一是在标题下空一行的位置,左侧顶格用三号仿宋GB2312字体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二是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摘自《秘书工作》2011.3,略有修改,作者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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