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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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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9:3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妇女权益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家庭暴力”这个词悄然走进我们的视线,走进我们的生活,成为广大女性同胞感受最深的一个话题。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各项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更让人担忧的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从基层妇女干部的角度对家庭暴力涵义、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应如何提出相应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对策方面做一浅显的探析,旨在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这些做基层妇女工作的干部,能够对于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丑恶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她们能够真正像花朵一样美丽、自由地绽放!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问题90%左右又发生在夫妻之间,妇女被施暴的占大多数,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可见,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早已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涵义,各国及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认识。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的定义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的行为。”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条款所称“家庭暴力”均系广义解释,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探讨的家庭暴力特指最普遍的,丈夫针对妻子的婚姻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已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三)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

就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而言,不仅体现为受害者本人的身体、精神、性权利等受到侵犯,而且会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碎,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并且,调查表明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一旦家庭暴力超过她们的承受能力,最极端的反应就是杀死施暴者。此外,那些遭受家庭暴力控告无门而离家出走的妇女,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我国16%的妇女曾被配偶“拳打脚踢”,1/4—1/3家庭承受着家庭暴力。其中25%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当中。除此之外冷暴力、精神虐待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现状无不表明对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是危害的严重性。表现在家庭暴力危害巨大,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可能造成受害人的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能使未来一代心灵遭受创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宏观上,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家庭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的安宁,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是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也表现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

三是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本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则变本加厉。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对,施害者可充分选择作案的时间和手段,很容易实施暴力;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之,暴力对象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是过程的渐进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是日积月累,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重复。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点对保护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权益极为不利,加大了立法和执法难度,是造成了目前妇女权益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

家庭暴力并未伴随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所缓解和降低。相反,它却作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存在于国人的家庭中。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家庭暴力问题正成为我国妇女维权中的热点。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2、家庭暴力的出现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据相关调查分析显示: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他未来的路的走向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内心深处有恐惧心理不愿与别人交往,心里闭塞,形成忧郁的心理特征;另一种是仿效其父辈行为,在新的家庭中成长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四、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文化根源

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在很多人脑海中根深蒂固,儒家推崇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理念赤裸裸地表现为“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戒条,一直将妇女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而在人们的观念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尤其表现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思想的流毒是家庭暴力的产生重要原因之一。

(二)社会经济因素

从社会因素来看,对于夫妻间施暴行为的社会容忍与邻里认同也是助长家庭暴力气焰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隐私的保护,多数人常将家庭暴力淡化为夫妻之间的吵闹,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相爱”,这自然会形成邻里不问、居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局面,究其实际就是社会对妇女遭受暴力的默许和对男性施暴的宽容。司法人员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介入其中了,可夫妻之间又可能马上和好,反过来埋怨自己“狗拿耗子”,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这些情形无疑会将遭暴女性最终置于孤立无援的困境。

从经济因素来看,毋庸置疑的是,男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占相当的主导地位,并且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影响,以致相当数量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因无直接的经济收入来源,自然也只得依附于丈夫。而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强势的丈夫常常也会利用由此而生的“优越感”,顺理成章地觉得自己对妻子有天经地义的控制力,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可能恶语伤人,甚至是大打出手。再者,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也会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因此,家庭经济地位的失衡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基层妇女工作者要善于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

3、树立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要懂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基层妇女工作者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家庭暴力行为,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真正消灭于萌芽状态。

妇女生活状况的发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侵犯和践踏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了妇女的自信和尊严,而且对整个社会有相当大的冲击力和破坏性。因此,切除家庭暴力这一与和谐社会相悖的“毒瘤”已是燃眉之急,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其蔓延之势,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切实让妇女拥有属于自己的半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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