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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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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4 21:1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为市场主体干事创业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__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权责清单,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逐条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等要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涉企“两轻一免”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xx》要求,建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清单情形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要积极适用“两轻一免”规定,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


(三)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编制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受害人投诉、媒体曝光等临时性查办案件,纳入临时执法检查。


(四)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和登记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由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范围仅限于工作计划及案件查办的需要。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时要填写xx登记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没有登记的,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于持证人为非本人、超越执法区域、证件过期的,企业可以拒绝执法并投诉举报。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书面执法案卷。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七)减少执法层级和频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一定时期内对同一企业进行多次检查和重复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对确有需要必须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及时开展。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八)开展涉企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联合执法的有关部署要求,制定部门联合执法年度计划,实行“进一扇门、查多项事”,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各部门协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九)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实施,上级机关已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可直接适用,也可结合实际在相应阶次和幅度内细化裁量权标准,有效压缩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全面严格执行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确保涉案企业“同案同罚“。


三、持续改进涉企行政执法方式


(十)遏制趋利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授权或者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检查、收费和处罚。


(十一)杜绝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严禁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或借用企业资金和财物,严禁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严禁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以各种形式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行为,严禁执法过程中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等。


(十二)加强涉企产权保护。依法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企业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和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十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以及对特定市场主体必须开展执法检查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执法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四)创新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执法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以精准规范、宽严相济的措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十五)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执法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积极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涉企行政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保障


(十六)畅通违法执法行为投诉渠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优化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接受和处理各类违法执法问题线索。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为企业反映诉求、寻求帮助、依法维权、信访举报等开通“绿色通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在复议办案中发现执法部门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纠错并及时反馈。


(十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围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对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靠社会监督力量,延伸监督触角,形成执法监督合力。


(十八)加强考核问效及宣传引导。要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跟踪落实,将涉企行政执法纳入全年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考评。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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