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下称“新国标”),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根据《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温公通〔2019〕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县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协调小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东联副大队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伟杰总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富周青科长为小组成员,负责沟通对接工作和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协调小组在上述3局内分别设置职能组。
综合协调及注册登记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东联副大队长任组长,负责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路面管控工作实施督导检查。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组织督导检查等。(县公安局联系人:蔡友秀联系电话:13868677683)。
生产情况检查组: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富周青科长任组长,负责协调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县经信局联系人:郑浩东联系电话:15158557802 )。
销售情况检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伟杰总工任组长,负责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国标生产、不按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虞循许 联系电话:13968920390 )。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在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方面双管齐下,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5日至5月31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对四厅局文件发布(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车辆,因特殊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登记手续的,经支队审核后,可以在4月14日前补办备案登记。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我省产品公告的车辆,应于5月15日前完成注册登记。要科学合理推广带牌销售,并做好销售登记点位设备、设施、标牌、工作人员的实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能正常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要利用好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新国标变化内容,引导群众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要在车管大厅、办证窗口,利用海报、LED屏等媒介对车主“点对点、面对面”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经信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车辆;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和督促,引导其加强自律,在新国标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车辆、新国标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11月底)。各级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经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每月10日作为联合执法统一行动日,市场监管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巡查活动,严查严处销售、上路违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要加强城区各主要路口、电动自行车通行集中路段的警力部署,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管控疏导,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加装雨篷等违法行为。严查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确保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其他道路达到80%以上,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达到100%。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学促管”、“学罚结合”,通过集中学习、体验式教育、参加志愿劝导服务等活动,抓执法、抓教育、抓养成,推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对现有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情况和相关标志标线、隔离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道路条件许可的,非机动车道要应设尽设;对非机动车信号灯缺失、损坏的,要及时增设、修复;要优化交通组织,提高电动自行车通行效率;对侵走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要严格依法查处、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国标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严禁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查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市场监管、经信、公安交警部门要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通过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予以查处。对未通过店堂告示和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导总结、完善制度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对联合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提炼固化、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联合整治行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职责和主体责任,切实将联合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工作是联合整治行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经信部门要共同发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自行车危害、后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决态度,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努力营造守法骑行氛围,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推动将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倡导、鼓励公众对违规生产、销售,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形成人人杜绝违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联合整治行动期间,各职能组要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持续开展对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各地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县公安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对联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强化信息上报。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经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互通和行动进展情况上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联合整治行动进展及成效。每月统一行动日次日,各部门要将行动战果报县级部门联系人,由县级部门联系人汇总后报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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