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人):刘登科,男,汉族,1952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06145197,住XX市开县汉丰南郊路61号附1号。 乙方(受让人):黄云祥,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206180237,住XX市开县汉丰人民路3号附23号。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伍万元(小写:5350000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杨正友、王德宇、李升亮(杨正友,男,汉族,1964年6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406014010,住四川省开江县灵岩乡XX寨村4组;王德宇,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408015539,住四川省宣汉县凉风乡洞口村5组84号;李升亮,男,汉族,1958年4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5804236714,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107号)的债权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伍万元(小写:5350000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杨正友、王德宇、李升亮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0
(1) 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杨正友、王德宇、李升亮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4)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 2、乙方承诺并保证:
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进行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刘朝阳律师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17年8月2日 签订时间:2017年8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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