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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区委办公室关于一步提高区委公文处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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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0:5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区委办公室关于一步提高区委公文处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全区各单位:


根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京办发〔2017〕27号)和区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提高区委公文处理工作水平,通知如下:


一、严控区委发文数量区委文件(含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文件及根据区委授权印发的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文件、区委办公室文件)的制发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区委办公室严格按照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拟下发区委文件的必要性研提意见。其中,以下情形一律不以区委文件形式发文(含转发):(1)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或已有明确要求、只是重申强调的;(2)中央、市委文件政策措施具体,本区具备直接执行条件,且无明确要求必须制定贯彻文件的;(3)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且中央、市委没有印发相关文件的;(4)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仅少部分内容涉及区委部门工作的;(5)属部门职权范围内或某一专项领域的工作,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6)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要点或常规性工作安排;(7)以召开表彰会或印发光荣册形式进行表彰的区级表彰决定、系统表彰决定;(8)除区委全会决定以及以区委名义印发的综合性重要文件确需印发分工方案外,不再以区委文件形式单独印发分工方案;(9)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或调整区领导担任相关机构领导成员的,以区机构编制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10)各级领导在各类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二、强化前置审核和把关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拟以区委文件形式制发的文件稿进行前置审核,并对文件稿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规关和发文关。(一)进行发文必要性初审。文件起草单位拟以区委文件形式发文,必须先向区委办公室请示,区委办公室就发文必要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文件起草单位再进行文件稿的起草工作。未经初审或初审提出不宜以区委文件形式发文建议的,起草部门不得在后续审议或审批程序中提出以区委文件形式发文的请示。(二)规范前置审核把关程序。(1)在文件稿起草的过程中,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报主管区领导审定。(2)文件起草单位为区委部门的,文件稿经主管区委常委审定后,报区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3)文件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维稳办,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后,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报区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4)拟发文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单位要根据区委办公室的要求,准备相关备案材料。(5)文件起草单位根据区委办公室修改意见对文件稿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签批或提请区委相关会议研究审议程序。(6)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应提请区委相关会议研究审议。拟提请区委相关会研究审议的文件稿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加强上报文件稿的审核区纪委(区监委)、区委各部门(含各单位以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拟单独上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相关部门(含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的重要文件稿,须经主管区委常委审定后,报区委办公室进行综合把关。起草单位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委进行审核。文件稿经区委审定后,方可上报。拟上报市里的重要文件稿主要包括:(1)市委领导(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到本区调研时,由区纪委(区监委)、区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的文字材料;(2)本单位涉及区委重大工作的专项报告文件稿;(3)本单位涉及区委重大工作的请示文件稿;(4)本单位总结本系统工作的年度报告文件稿;(5)本单位其他应由区委进行审核的重要文件稿。 联系人:区委办公室法规科 赵枫联系电话:88699712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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