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涉及招标投标咨询、办理事项,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3、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单位职权范围;
(2)、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4)、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申请的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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