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XX分公司的代理人,根据2016年9月5日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强向第三方购买钢材,原告为被告王强代付钢材款,实际上是向被告王强出借资金。原告从未取得钢材的所有权。因而本案应为原告与被告王强的民间借贷纠纷。
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本案完全符合《规定》中列举的虚假民事诉讼的上述情形。其理由如下:本案被告王强在首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并且陈述前后矛盾。本案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王强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无任何实质性对抗。被告王强代理人对原告的诉求随声附和、唯唯诺诺。这可以反映出:原告有可能与被告王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我的两名当事人利益而引发出的虚假诉讼。这一点是本代理人通过庭审引发的初步判断,有待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我的两名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但由于是在我的两名当事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王强擅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而,我的两名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四、两份合同主体不吻合,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从庭审出具的证据看,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的一方只有被告王强的签名,而被告王强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的一方有王强和夏长丰两个人的签名,而且据我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判断,夏长丰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五、本案应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本案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了买卖合同纠纷和原告单方制作的出货单,不能证明买卖双方的货款结算情况,也不能证明买方拖欠的具体货款金额。因而,本案应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XX分公司代理人、XX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朝阳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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