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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和“实践难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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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7:1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其中的第三章是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新格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称旧格式)进行修订。”[1]2012年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发生了哪些新变?这种新变围绕应用写作学科中的问题和体现出的特点又是什么?新条例和新格式已经施行一年多来,工作中出现哪些“实践难点”?这些是当今应用写作学术界和公文写作实践者最为关注的,也是学习贯彻新条例、新格式的必须破解的问题。

一、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七大新变

结合新条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旧格式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旧办法)等内容,进行梳理分析,我以为,这一次修订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其主要新变我把它简单地归结为七句话——

新变之一:格式分为三部分。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合二为一,必然要求公文格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新格式规定“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2]旧条例规定“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3]旧格式“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4]

对新格式、旧条例和旧格式三者内容比较分析。一是,新格式与旧条例比较,“版头”的含义和范围不同。旧条例中的“版头”含义相等于新格式中“发文机关标志”,范围也较窄,而新格式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二是,新格式与旧格式比较,同样公文格式的第一部分,名称叫法不同。旧格式叫“眉首”,新格式称“版头”;三是新格式将内容繁多的公文格式要素,整体思考,统一“命名”,并且划分为三部分。而旧条例中没有这种明确的统一划分的“意识”,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最为重要的新变。

新变之二:左上角为“份密紧”。归结为这第二句话,内容十分丰富。一是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编排在左上角。党的机关公文“密级”原来旧条例就规定在左上角,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不同,旧格式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识在“右上角”[5]。新格式统一将这三个格式要素编排在“左上角”;二是公文只要涉密,必须标注份号。旧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规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这就是说,一般“秘密”等级不用标注份号。而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就是说,涉密和份号两个格式要素是同时出现的;三是公文只要涉密,这三个格式要素编排的先后顺序,一定是“份密紧”。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旧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秘密”等级的公文,是不用标注份号。如需标识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现在根据新条例,公文只要涉密,编排先后顺序一定是“份密紧”。

新变之三:标题“标点”“三要素”。归结为这第三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标题的标点符号。旧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6]但是,新条例中没有“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类话的限定;二是标题必有“三要素”。这些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旧办法中“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中的“一般”两字,人们通常会理解为:“发文机关”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或者操作为有“眉首”的,“发文机关”可以不“标明”,没有“眉首”的,才“标明”“发文机关”。而这一次新条例在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得很清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今后,党政机关公文标题,必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

新变之四:成文日期用数字。这是第四句话的归纳。旧格式规定“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旧条例规定“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而新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旧格式、旧条例与新格式三者内容略作比较,我们得出结论:根据新格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不是用汉字。

新变之五:署名、页码不可少。这里涉及“署名”和“页码”两个问题。先说前者“署名”问题。,旧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规定,“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方的右下方。”旧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没有规定,在行文的实践中一般不署名,仅仅是加盖公章而已。而新条例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新格式规定的内容是,“加盖印章的公文”或者“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等都要“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再说后者“页码”问题。“页码”在工作实践中,这些年来一直在使用。这一次,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页码等组成”,意在增强“页码”概念,强化规范意识和效能意识,更好地发挥党政机关公文的“文书”、“重要工具“作用。所以,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署名、页码不可少”。

新变之六:特定、普发不盖章。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新变的内容之一,放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难点”中详细论述。

新变之七:说声baibai主题词。新格式规定:“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7],这无疑宣告“主题词”完成了它的“检索”、“归类”的历史使命,从此将退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现实“舞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发生新变,这是归纳的第七句话。

二、公文格式新变:围绕学科中三个基本问题、体现出三个特点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内容新变,主要围绕三个基本问题,即要素、位置和要求。具体讲,就是公文格式要素的取舍,公文格式要素位置的编排,格式要素的具体要求。这是公文格式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也是应用写作学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且理论地位极为重要。这也是我第二次提出这个观点,我把它称之为“公文格式三个基本问题理论”。早在1997年我就提出“公文格式它主要是指组织要素、位置和具体要求。”[8]从共时态分析,近几年出版的应用写作或者公文写作的著作中,一般都有“机关公文写作”、论述“公文格式”的内容,一定会论述到这三个基本问题或者相关的问题;从历时态分析,一部现代中国应用写作发展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中国革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三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几代应用写作的专家、学者和众多公文写作实践者每每谈论及公文格式,反复研究、讨论的,也是这三个基本问题或者相关的问题;每一次“办法”,或者“条例”等公文格式内容的修改,总还是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这一次,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的18个格式要素,主要围绕的就是这三个基本问题。离开这三个基本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在理论上,任何一个公文格式要素,都无法讨论和研究;在实践中,任何一个公文格式要素,都无法编排和制定。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变明显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了“合二为一”的统一化处理。甚至对于党政机关公文用纸都作了统一化,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二条规定“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新格式是根据新条例对旧格式进行修订,这种“合二为一”的处理,就使我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走上了一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二是合中有“分”。从整体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合二为一”,从具体的格式要素看有“分”的特点。例如,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有“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还有“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这是从原来使用的格式要素“附件”中,分离出来的。这种“分”也更加科学合理。因为新条例规定的合理,它为工作实践的规范,创造了条件;三是有加有减。格式要素增加或者减去,这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作了“合二为一”统一化处理所必须采用的方法。例如,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减去 “版头(指名称)”、“主题词”等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页码”等格式要素。这就体现出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变的第三个特点。

理论上搞清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新变,主要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并且在解读新条例公文格式部分中,感悟和梳理出公文格式新变体现出的三个特点,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就会变得更加自信、更加成熟和更加规范。这就是简单讨论这些问题的重要意义。

三、还需要关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四个“实践难点”

新条例和新格式已经施行半年多,从操作层面看,公文格式在工作实践的制定中,遇到一些问题,其中又有几个“实践难点”。因此,结合新条例和新格式的要求,破解这些工作难点,并且把它具体编排的式样,用几句话来通俗化的归纳,对于学习贯彻新条例、新格式,意义最大。

实践难点之一:“多个签发人”的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工作中遇到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如何规范编排?我以为“多个签发人”的具体编排可以归纳四句话:

“依次均匀,‘最后’同行,距离为4(mm),上空二行。”[9]

它包含四层意思:一是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级别依次编排,每行两个姓名;二是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三是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红色分隔线,距离为4mm ;四是“签发人”三字与发文机关标志位置上空二行。

实践难点之二:“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新格式对“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问题,也作了规定。但是,工作实践中究竟该如何操作和制定,并且熟记它?“联合行文加盖印章”的具体编排,可以简单概括为四句话:

“每排最多3个章,不得超出不相交,最后一章居中压,成文日期右空4。”[10]

四句话中前两句意思比较清楚。第三句意思为,在多个加盖印章中,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成文日期;最后一句中的“右空4”,指印章下端标识成文日期,右空4字。记住这四句话,多个加盖印章之间以及与成文日期,在工作实践中如何操作,便变得十分简单了。

实践难点之三:“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的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新格式对“不加盖印章的公文”的问题,也作了规定。党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的实践中,最需要的是简单操作。同样,对此的问题,可以简单概括成四句话:

“右空二字排‘署名’,下面一行编日期,”右移二字是首字,特殊情况右空二。”[11]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的是后两句。第三句意思我举例说明:例如,成文日期“2013年2月20日”首字的编排,要比上面的“发文机关署名”的首字,向右移二字;第四句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当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时,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同时“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增加。当然,这四句话适用于“单一机关行文时”,新格式规定“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12]

实践难点之四:“附件”的具体编排问题。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中,分别规定了“附件说明”和“附件”两个问题,我这里主要讨论后者“附件”实际编排操作的问题。附件。新条例中,解释为“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新格式也用四行字对它也作了规定。对“附件”的具体编排问题,我也简单概括为四句话:

“另面编排版记前,左角首行标‘附件’,附件标题居三行,特殊情况编文号。”[13]

这里,应该注意:一是,附件一般是另面编排,并且放在“版记”这一格式要素的前面;二是,“特殊情况”是指“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时,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14]三是特别注意这四句话是根据新条例新格式新要求的新概括,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附件”的解释,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党政机关在公文格式编排、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些差异性。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虹口区委党校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06-29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前言。

[2]同上,第2页。

[3]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1996年5月3日印发。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1999-12-27批准发布,2000-01-01实施。

[5]同上,参见第2页。

[6]参见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7]参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前言。

[8]袁士祥著《应用写作学导论》第106页。百家出版社,1997年2月。

[9]参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图4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

[10]同上。参见图8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 。

[11]同上。参见图6公文末页版式2 。

[12]同上。参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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