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纪委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使纪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作出相关决定和工作安排。 (二)讨论审定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向党代会提交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重要请示、工作报告和回复。 (四)讨论、修订纪委颁发的规定性文件。 (五)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问题的意见。 (六)听取调查组、审理组对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报告;讨论研究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 (七)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 (八)讨论决定各党总支纪检委员人选批复和关于纪检监察重要事项的报告及请示。 (九)讨论研究其它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讨论和分析研究问题,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校党委权威和全局利益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和学校党委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坚持结合学校实际,立足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履行职权,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会议事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纪委会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讨论,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书记负责学校纪委全面工作,组织学校纪委的活动。纪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委委员的监督。副书记、纪委委员按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副书记、纪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纪委委员在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根据纪委会议决策精神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 三、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是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扩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 (二)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主持人的任务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集中、综合会议讨论的意见;处理、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三)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综合后,报纪委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将议题提前书面通知纪委委员,纪委委员应认真做好准备,如确有重要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纪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和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可临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议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五)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六)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向纪委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委员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决策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会研究。 (七)学校纪委会要严格工作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征求其他校领导的意见。 (八)纪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书记同意,可向党内或向全校公开。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纪委委员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严格保密制度。纪委委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保守机密。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情况,除经纪委会议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 (三)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委员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四)学校纪委委员到外地出差、参加重要活动,应事先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通知纪委办公室,以便遇事及时报告和联系。 (五)纪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纪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