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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区管河道范围内清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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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1:0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区管河道范围内清障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辖区河道行洪安全,保证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照《深圳市治水提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工作的通知》(深治水办〔2016〕5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XX辖区河道中除市管河道外,多为流域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小河流(此类河流尚未划定明确管理范围线)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河道清障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阻碍行洪的各类违法行为,清理影响行洪的障碍物,特别是位于河床内的各类障碍物,全面恢复河道流态,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行洪顺畅,确保辖区安全度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行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种养及违法建筑制定专项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清除河道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搭建的棚舍、树木、弃土弃渣等行洪障碍。

  三、任务分工

  (一)水务科(区治水提质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清障各项工作,并协调相关单位有序开展河道清障等有关工作。

  (二)环境科负责结合深圳水库水源地拆违行动,密切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位于水源保护范围内影响行洪的“农家乐”及搭建的违法建筑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三)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障碍物设置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严厉查处,确保河道行洪不受影响,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区防洪所负责加强所管河道的巡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河道垃圾的清理,做到“一日一清”,对实施河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制止,及时上报不听劝阻的水事违法事件,协助区水政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四、工作计划

  (一)制定方案(2016年8月25日前)

  对管理范围内河道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组织开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种养及违法建筑的普查、复核工作,结合辖区河道实际,摸清有关情况,形成《XX区区管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违章建筑及违法种植核查表》,更新相关数据,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集中清理(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5日)

  对管理范围内河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和违法种植组织清理,责令涉事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自行拆除,对于严重阻碍河道行洪的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清障行动。

  (三)总结提升(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30日)

  各科室和相关单位对各自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沟通交流,共享信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清障效果,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河道行洪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统筹

  各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汲取河北“7?20”暴雨洪涝灾害的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强化措施,深度落实,注重实效,切实保障河道的行洪安全,确保安全度汛。

  (二)细化职责分工,强化联动协调

  清障工作责任要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到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障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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