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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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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1 16:0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及中央第六次
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情况汇报



根据“两办”安排,现将县人大近年来贯彻落实立法修法情况汇报如下:

民族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保障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们立足自治县的实际,及时总结在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和有效经验,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不断规范、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先后制定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多部单行条例。与此同时,根据县委的安排,为全面掌握自治县传承和保护民族文化的实际情况,提出项目能否立法的可行性意见,常委会组成调研组,深入部分乡镇和文化部门单位,通过召开汇报座谈会、走访民族文化传承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立法调研报告》。报告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认为报告明确提出立法规范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非常必要性和切实可行性,要求列入下一周期我县立法规划,争取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该法律案的起草报批工作。另外,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立法程序,今年我们就做好民族地方立法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围绕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强对民族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出台民族地区立法程序规则、加强对民族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民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

从近年来立法的情况看,我县的立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立法地方特色不突出、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立法存在部门利益保护问题,立法渠道还不够广泛等等。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开展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一定要准确把握全会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协调同步。一是注重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急需先立和少而精原则拟定立法计划,立足县情实际,着眼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相对薄弱,生态保障功能重要但保护措施不力的实际,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特色产业培育、促进教育均衡、改善医疗卫生、加强社会管理、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等方面作为民族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科学选定我县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二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又要用好法律赋予民族地区“变通规定”这一特殊立法权,切实突出民族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在补充细化法律上下功夫,努力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切实管用,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快推进开门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全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执法对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基层群众意见。四是切实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立法前期评估制度,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对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案实行提前介入,及时掌握立法进度,加强立法工作指导,有效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改革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增强立法对改革的保障力和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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