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监管工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农粮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畜禽养殖染污治理的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指导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协助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正面舆论氛围,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对县环保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县城建局:协助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划定XX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对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畜禽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规范;积极配合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
各乡镇区:具体负责辖区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工作。积极配合环保、农粮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协助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养殖场的清拆;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及时向县主管部门上报工作动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落实整改要求,对本乡镇区专项整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三区”划定要求,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体系,健全乡镇区、村、组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监管责任体系,组建巡查员队伍,加强对已关停禁养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出现“反弹”和“复养”。通过行政执法、经济保证、技术指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七)严格验收考核。需关停拆除的养殖户在签订《关闭拆除协议》之后,在期限内向所在乡镇区工作组申报验收,由各乡镇区、村委会人员到现场丈量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面积,并签订畜禽养殖场(户)关闭(退养、拆除)协议。同时集中在各村务和乡镇区务公开栏上公布一星期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有关乡镇区年终考核并作为年终评优评先依据。县整治办每月至少到现场督查一次,及时通报各乡镇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督查考核组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对工作不落实、进展滞后的乡镇区,工作不力、推诿拖沓的部门(单位),进行全县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有关乡镇区要列出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整治,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落实畜禽养殖场业主的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突出对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关停拆除,突出对中心城区、小城镇中心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及村庄内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群众反响强烈、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整治,统筹推进全县重点区域以外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带头示范。在职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从事畜禽养殖的,要带头做好整治和退养工作并积极动员亲属尽快整改,不得阳奉阴违。
(四)及时报送。各有关乡镇区于每月30日前将进展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材料报送至县整治办,电话:5322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