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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7年新版,安监、安全工作党政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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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1:4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新版,安监、安全工作党政同责制度


各区委、党组、党工委,各总支、支部,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区委领导研究同意,现将《xx区党政同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区委办公室  
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xx区党政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明确区委、区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每一位领导干部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具体业务工作同抓同管,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区安全工作负总责,明确由区政府常务副职或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他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全面领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坚持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推进落实。  

3.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全区实际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安全监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监管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具备基本的专业资格,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4.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区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选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干部担任安全监管部门领导;二是开设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培训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三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关心安全监管干部的成长进步,增强安全监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区委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素养。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强化舆论支持和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对外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区纪委监察机关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5.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区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经费足额到位。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领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打非治违以及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等活动;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构建隐患排查体系,健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较大以上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第八条 区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区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九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建立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切实发挥安委会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区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xx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xx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管控,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十一条区政府对各办事处、各部门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作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要了解掌握各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十三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单位的干部,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区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达标以上的办事处和部门给予表彰。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和荣誉称号。发生重大事故的各办事处、部门,两年内不得纳入安全生产优秀、良好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严格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要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要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区纪委、区安监部门和区检察院要定期开展安全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严厉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各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区政府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查实瞒报、谎报事故,由上级政府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的,根据情节对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严重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区纪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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