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xx县自治条例》 颁布实施5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年是《xxx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日,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县发改局贯彻《自治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治条例》贯彻情况
《xxx县自治条例》是我县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部重要法规,是我县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自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发改系统分认识《自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自治条例》和发展改革、项目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自治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县的特点、需要和可能,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自治县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水平,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行以畜牧业为基础,大力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本地畜产、矿产和旅游资源,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加强经济协作,发展横向联合,增强县域经济的综合实力。
我局认真履行《自治条例》赋予发改机关的神圣职责,严格执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了自治县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十二五”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了上升的发展态势,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县域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势头,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自治县的经济实力逐年增强。
三、存在的问题
在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很突出,有些困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制约了自治条例的贯彻执行。如上级机关支持和帮助力度不够,所作的决策和决定没有充分考虑自治县的实际,缺少政策上的支持。 (一)《自治条例》规定免除自治县承担的项目配套资金难以落实。
一些涉及上级机关支持和帮助的条款根本无法落实和执行,在配套资金方面,上级机关也没有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自治条例》规定“对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对本省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级机关并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相反地方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比例过高。如,阿克塞沟苦咸水淡化项目,项目总投资3999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仅有470万元,地方财政需配套3529万元。民族自治地方一般经济基础较差,财力较弱,我县也是如此,而过多过重的财政配套资金压力,致使一些建设项目得不到及时安排,项目建设质量也很难达到要求。
(二)没有得到优惠的政策支持和倾斜。
在贯彻实施自治条例过程中,有些上级机关没有充分考我县的特殊因素,没有给予自治县更为优惠的政策支持和倾斜。在2015年1月24日召开的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中,xxx省长在讲话中指出“争取对xxx比照新疆政策给予支持”。xxx在地理位置上与新疆毗邻,在民俗风情上和新疆相通,但在享受国家政策上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眷顾。
三、几点建议
贯彻和实施好《自治条例》,对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减轻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压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贯彻落实好不好,执行的顺不顺畅,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决于上级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建议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按照《自治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执行,减轻自治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压力,让民族自治地方解脱财政配套资金的束缚,放手开展经济建设。
(二)争取对xxx比照新疆政策给予支持。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识,所作的决策和决定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因素和实际,对阿克塞比照新疆政策给予支持,多给阿克塞更为优惠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加大对自治县的政策扶持力度,使xxx有更好、更快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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