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废止) 后评估报告 市人大法工委:
为加强对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经省人大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XXXX年颁布实施了《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制定于XXXX年,至今已有XX年时间,其间虽经历两次修订,但其制定的背景和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省人大去年颁布实施《XX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后,《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一定矛盾,也难以适应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如下:
一、上位法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XX省爱国卫生条例》于XXXX年X月XX日由省XX届人大第X次会议通过,并于XXXX年XX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对爱国卫生工作范围进行了准确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个人的爱国卫生责任,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省条例》囊括了组织与责任、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 、健康教育与促进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等章节,内容较为详实,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了监督考核制度,使其更具现实可操作性,也为全省及我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一定滞后性
一是关于法规适用范围问题。《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总体上界定在市区范围,而《省条例》则覆盖全省广大城乡地区,如健康教育、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条款,《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界定为在城区内开展健康教育、市区相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省条例》则将相关内容范围进一步延伸。
二是关于罚则方面。对于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省条例》在处罚措施的界定上更为严格,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省条例》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并处罚款金额为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而《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则限制在10元以下。
三是针对爱国卫生职责分工方面。《省条例》根据现行机构职能调整,进一步细化了各部门责任分工,而《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职责分工则相对较为模糊,存在一定滞后性。
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合现实情况
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涉及卫生的指标较多,《省条例》专门增加了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这一章,明确了地方政府责任和创建有关的内容标准,而《XX市爱国卫生条例》则相对较为简略,指导性意义相对不足。
综上所述,《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特别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形势的需要,其立法背景和上位法已经产生重大变化,可操作性存在一定局限性,建议予以废止,并列入XXXX年立法计划。
XX市XX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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