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计划总结] 市教育体育局岗位竞聘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09:1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xxx市教育体育局  
岗位竞聘实施意见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xxx人社〔2014〕54号)和《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x人社〔2014〕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要求,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人员聘用制度,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竞聘条件  

    各单位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要求和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各类人员参加岗位竞聘。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相应岗位出现空缺;  

    (2)取得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3)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聘任或竞聘管理岗位,须经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后再进行竞聘上岗。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副高级(分别对应五、六、七3个等级)、中级(分别对应八、九、十3个等级)、初级(分别对应助理十一、十二2个等级和技术员十三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竞争同一级别内上一等级的岗位时,须在下一等级岗位上聘满三年或首次岗位等级竞聘时在该岗位上已聘满六年的可直接竞争同一级别内的最高等级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对应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聘任或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等级考核;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满并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取得所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竞聘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准入资格;  

    (2)具有所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在本单位教学一线工作满三年以上,现仍在教学岗位,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应参加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岗位的竞聘;  

    (5)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所竞聘岗位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以上。  

    6.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具有与该工种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应聘技术工种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三、竞聘原则  

    1.各类岗位聘用人员,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2.岗位竞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突出师德规范,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  

    3.岗位竞聘,必须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4.因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兼职的,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体局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依照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四、竞聘程序  

    1.成立岗位竞聘领导小组。岗位竞聘领导小组由各学校校级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竞聘方案的制定和各项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和量化积分标准,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公布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各学校将岗位竞聘实施方案、量化积分标准及拟竞聘岗位类别、岗位数量、竞聘条件、竞聘步骤等有关事项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天。  

    4.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拟竞聘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竞聘材料,各学校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按照竞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竞聘条件人员按岗位类别进行公布。  

    5.组织竞聘。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按竞聘方案和量化积分标准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量化积分,按积分多少确定拟聘任人员的级别及岗位。  

    6.公示。各学校要将符合竞聘条件人员的竞聘得分及竞聘结果在单位醒目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学校要及时核实并答复。公示结束后,竞聘结果和公示证明报教体局备案。  

    7.办理岗位聘任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岗位变动手续,审批岗位变动工资。  

五、有关规定  

1.严格按照岗位竞聘实施方案竞聘上岗,落实择优聘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转岗竞聘,每学年进行一次岗位变动竞聘,岗位变动竞聘应在暑期内完成。  

    2.具备资格的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岗位竞聘,相同级别内较高等级岗位的空岗可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竞聘。  

    3.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法定医疗期内、妇女在法定产假内及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聘任的人员,只要原已被聘任,经本人申请,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原聘任岗位直接续聘。

    4.首次岗位聘用后超出的人数,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内。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
根据学校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实行低聘:  

(1)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廉洁从教,违背规定对学生从事有偿补习或从事有偿补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4)乱收费、乱办班、乱订资料,加重学生负担的;  

(5)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6)年度考核出现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  

(7)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给学校师生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8)工作纪律松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   

(9)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11)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  

    6.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竞聘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岗位竞聘后按新岗位执行工资。  

    六、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竞聘工作。要制定具体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和量化积分标准,确保工作有组织、有计
划地顺利开展。  

    2.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各单位竞聘实施方案和量化积分标准要尊重大多数教职工意愿,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过半数通过后予以实施;对竞聘方案、岗位、标准、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必须公示。  

    3.要全面、准确宣传政策规定,加强思想引导和教育。认真宣传上级关于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精神,让广大教职工全面、正确地了解和理解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岗位竞聘的政策方法步骤,要用辩证的观点来认识和看待改革进程,充分理解在当前情况下实施岗位竞聘面临的困难和工作的复杂性,理性对待需要逐步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竞聘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4.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岗位竞聘领导小组要对各类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要按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的量化积分标准进行量化积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工作,不能减少、简化程序。竞聘人员要实事求是的提供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任职资格等材料,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的竞聘人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教体局联合人社局定期对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对违反规定操作、工作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管理。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66815329 66820760),接受教职工反映问题,并针对反映问题严肃查处。  
   

   
   
2017年1月16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公文学堂——公文学习好助手 ( 桂ICP备14006725号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92号

GMT+8, 2024-12-25 21:35 , Processed in 0.127802 second(s), 3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Design S!|??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