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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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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22:2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农民合作社歪曲国家鼓励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本意,开展了不规范的信用合作,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了潜在的风险。为加强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促其回归本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工商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

    县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凡未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在我县设有分支机构且未在我县工商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任何业务,一经发现,由县工商局督促其办理设立登记,未按期办理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细化变更管理

    对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合作社,社内成员变动超过5人或股金总额变动超过5万元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须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事项变更或报备,过期未申请变更或报备的,由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自收到县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15个工作日内仍不变更或报备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本财务年度内,社内成员变动未超过5人或股金变动未超过5万元的,亦应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事项变更或报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报备,除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醒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业局提供新入社成员或增加出资额成员签署的《风险提示函和风险自担承诺书》(见附件2)。风险提示函、风险自担承诺书以及入股或增股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须印在同一张纸上。承诺书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以保证承诺书是本人意愿。另外,县农业局要通过仔细查验、电话问询等方式,适当抽检部分承诺书,严防伪造。县工商局参考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函,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向新入社成员或增加股金成员提供风险提示函,或伪造风险自担承诺书的,由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登记机关,暂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及时通报信息

    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要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通报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享,以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指导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

(一)明确主体定位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严格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在成员外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严禁以吸收存款为目的,随意发展新社员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要有开展信用合作的规章制度、盈余分配办法和大会纪要,并须全体成员亲笔签名。

(二)挂牌警示监督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自身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警示监督牌须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信用合作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等内容,并公布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警示监督牌由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制统一样式,由各乡镇督促落实。

(三)加强分类管理

     全县所有合作社全部纳入分类授牌管理,由县农业局根据其运行管理情况,划分为优秀、正常、预警、整顿四类(分类标准及评定办法由县农业局另文发布)。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别评定一年一次,动态管理,评定结果在县农业局信息网站上公示,其中评为优秀类、正常类的由县农业局授予流动嘉奖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评为优秀类的,优先推荐为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并在财政资金扶持、“三农”项目安排、金融服务提供等方面给予倾斜;评为正常及以上类别的,可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可适当发展新成员,增加股金总额;评为预警类的,暂停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由县农业局和所在乡镇,采取一社一议、对症下药的办法,加强指导,着力规范,预警解除前禁止发展新社员,禁止新增股金;评为整顿类的(含不运行的空壳社),不但不能享受任何国家扶持政策,不得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不得增加成员和股金,在半年整顿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提请县工商局依法撤销登记,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同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农工委、农业局、工商局、林业局、供销社、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监管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有关工作的协调安排。

(二)强化分工协作

     1.县农业局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指导部门之一,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完善,并研究制定保障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准确定位,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各合作社人员和股金变动情况,发现其应变更未变更、应报备未报备的要及时提醒,并通报县工商局处理。

    2.县工商局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变更管理,定期向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合作社变更或备案更新的情况。对出资总额、成员增长过快、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合作社,要与县农业局及时沟通并报县领导小组审核后,依法提请公安部门关注。

3.县公安局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时,要积极开展侦查核实工作,确认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与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沟通,每季度了解一次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户及资金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防不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另立帐户,逃避监控。

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排查风险,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或出现非法集资苗头的,要及时向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抓好宣传教育

县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各金融机构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患放贷”的宣传教育活动。县电视台要以广告或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每周播出一次,使“什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么打击非法集资”的观念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其法制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经营能力、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四)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我县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的发展变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农工委、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适时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范围,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强化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抓好工作落实,有关监管目标、监管措施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凡因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倒查问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提请组织人事、纪律检查、效能监察等职权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采取诫勉、通报、免职、降级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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