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市教育系统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光山市教体局机关、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科级干部)。
第二条 平时考核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量化考核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三条 教体局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各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承担的职能,科学设计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将全市教育系统中心工作任务、本单位重点目标、阶段性重大任务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平时考核指标的权重,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权重占70%。
第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和服务对象比较满意,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强,效率较低,质量不高,业绩不明显。
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有群众和服务对象投诉或不良反映,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八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人员应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各岗位等级层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平时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各单位应于2月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报局人事科审核备案。
第十条 平时考核采取“周记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每名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确定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工作情况,按要求记录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上或《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平时考核贯穿在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全过程。
每月5日前单位主要领导查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登陆《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的工作记实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和其它综合因素,进行评鉴,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不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鉴手册》、使用《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系统》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审定考核等次。单位负责人授权考核委员会在季度终了10日内审核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建议,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各单位要采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工作人员及时反馈月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公示考核情况。各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将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汇总考核情况。各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填写《光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表》、《光山市公务员平时考核表》,平时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将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上季度三个月的平时考核结果,报送教体局人事科备案,未经备案考核结果无效。
事业单位备案材料:《月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汇总表表》、《月份事业单位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月份事业单位作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表》、《光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
公务员备案材料:《月份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汇总表》、《月份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月份公务员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表》、《光山市公务员平时考核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计发绩效工资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对平时考核结果好和良好等次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要以平时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6次及以上好等次且无一般等次、差等次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平时考核有5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4次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
平时考核有8次及以上为一般等次或5次及以上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平时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十五条 单位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和差等次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提醒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不认真落实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扣减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自报到上班当月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岗位聘用认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的当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经组织部门外派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经组织批准在外单位协助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协助单位提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由年度考核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平时考核不能评为好等次。
第二十三条 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一)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因个人失职或履职不到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考核周期内个人或分管工作,被(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三)考核周期内因工作失职、失误,被群众多次投诉、诉讼,影响教育系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考核周期内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信访案件的;
(五)考核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六)考核周期内不遵守考勤制度,存在旷工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经组织批准休法定假期、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但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第二十五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当月,考核结果为差等次,在处分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决定的次月,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平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平时考核工作的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在平时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教体局平时考核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对各单位平时考核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随时抽查、定期检查制度,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光山市公务员平时考核表
2.光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
3.月份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汇总表
4.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汇总表
5.月份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
6.月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
7.月份公务员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登记表
8.月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变动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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