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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结]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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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22:5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


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共梳理出行政权力194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非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89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9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2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权力51项)。


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行政权力111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89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权力8项)。行政权力共精简42.78%(其中行政审批精简18.18%)。


二、自查意见


(一)关于11项行政许可事项


1.保留9项。即: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临时用地审批;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2.取消2项。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探矿权延续审批。


(二)关于7项非行政许可事项


1.保留0项。


2.取消7项。即: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矿山闭坑报告审批;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三)关于89项行政处罚事项


1.保留89项。即: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破坏性采矿的处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处罚;违规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处罚;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处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处罚;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不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地质勘查单位违规的处罚;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擅自运输钟乳石的处罚;使用破坏性爆破或者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违反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违反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违反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违反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违反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损毁、擅自移动或拆除、侵占或从事影响测量标志使用功效活动的处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钟乳石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2.取消0项。


(四)关于1项行政强制事项


1.保留1项。即: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2.取消0项。


(五)关于9项行政征收事项


1.保留0项。


2.取消9项。即:土地登记费;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采矿登记收费;耕地开垦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费;地质成果资料费。


(六)关于行政给予事项


1.保留0项。


2.取消0项。


(七)关于22项行政检查事项


1.保留1项。即:对本领域本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2.取消21项。即: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检查;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检查;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检查;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检查;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检查;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检查;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检查;对擅自运输钟乳石的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检查;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检查;对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检查;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检查;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检查;对违规批准占用土地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检查;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检查;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检查;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检查;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检查。


(八)关于4项行政确认事项


1.保留3项。即: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审查;采矿权注销登记。


2.取消1项。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九)关于行政奖励事项


1.保留0项。


2.取消0项。


(十)关于行政裁决事项


1.保留0项。


2.取消0项。


(十一)关于51项其他权力事项


1.保留8项。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或初审、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探矿权年检;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2.取消43项。即:责令改正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责令改正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责令改正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行为;责令停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责令改正矿业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责令改正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责令停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行为;责令停止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责令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责令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限期改正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责令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责令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限期改正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责令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追回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责令违反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改正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责令停止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责令停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停止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为;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改正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临时占用耕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责令停止破坏性采矿的行为;责令限期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行为;责令限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责令停止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责令地质勘查单位限期改正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责令地质勘查单位限期改正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责令限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行为;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为。


三、其他建议


(一)针对职能调整后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为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充分调动城区一级执法力量,有效遏制非法采矿势头,实现“责权利”统一,建议将打击无证采矿行为、越界采矿行为、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行为等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二)针对职能调整后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为加大打击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土地行为力度,充分调动城区一级执法力量,有效遏制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土地势头,实现“责权利”统一,建议将打击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土地行为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XX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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