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学堂

标题: 2017年某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公文学堂    时间: 2017-3-15 08:55
标题: 2017年某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某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清理清除违法建筑,打造优美的城乡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面彻底查处全县范围内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制止新发生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防控水平,探索建立控违拆违长效机制,至2018年底,实现“去除完存量,控制住增量”,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重点治理城市建成区、镇驻地建成区以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确认,建立台账,确保无遗漏;重点以城市建成区(居民小区、城中村、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及主干线两侧、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为重点,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逐步推开。


(二)依法整治,分类处置。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绝不纵容姑息;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法分类并提出合理的处置政策,按照政策严格处理,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该罚款的依法罚款。


(三)自查自纠,严格执法。鼓励违法当事人自觉主动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在全面排查阶段自行纠正的,可不予追究;对主动申报、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理;对不主动申报、整改,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治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六)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七)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五、职责分工


(一)属地职责


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镇街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巡查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二)执法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负责加强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登记发证。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规认定违法建设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予以明确。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


水利部门、沭河水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及违法用水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铁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位于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房产部门负责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对违法建设进入租赁市场的一律不予备案;对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意见,督促党员干部带头做好违法建设的申报和整改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的秩序维护,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将拆除违法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卫计、文化、环保、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不能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的,不予登记。


消防部门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


法制、司法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指导、人民调解以及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负责按照规程严格审核报装申请,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对已经接通的由相关专营单位负责清理整治。


新闻媒体负责加大对违法建设政策法规、防范控制、执法查处和拆除治理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方法步骤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从2016年11月开始,2018年底结束。分五个阶段推进,按照边排查边整改、边整改边验收的原则,压茬进行,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各镇街组织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建违
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迅速启动。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张贴、逐户送达、印发《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等方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的目的、意义、要求。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各镇街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采取主动申报、群众举报、集中排查三种方式,全面准确排查各类违法建设,并建立内容详实的管理台账。


主动申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分别由个人、物业公司、所属单位申报。各社区(村居)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住户违法建设的主动申报,以社区(村居)为单位报所在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编在岗及离退休人员违法建设行为的申报,经单位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由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负责受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受理及调查核实,并在登记汇总台账中重点标识。


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组成专门排查队伍,分成若干小组,以社区为网格逐一排查。同时,对主动申报、举报的违法建设逐一核实,查明违法建设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用途等情况,一案一档。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汇总后,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排查出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建设全面排查结果由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人员分组对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违法建设同步进行排查核实。在全面排查阶段,行政执法部门要视情况及时启动调查、立案等行政处罚程序。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住宅小区内及其他区域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指导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依法能够整改的,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由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对消极应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集中处理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对拒不自行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验收不合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冻结房产、土地手续,通知有关行政机关从重处理。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整改中新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一并列入整改范围,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可以申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分片区进行验收。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集中处理结束后,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要认真总结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总结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治理违法建设“回头看”活动,查找解决存在问题,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县委、县政府对违法建设治理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xx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检查验收、监督指导等工作,各镇街成立治理行动办公室,负责各自镇街工作的组织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年度考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治理违法建设的进展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带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职工违法建设情况的申报工作,并抓好督导整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申报、整改违法建设,拒不申报、整改的,作为不诚信记录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开展好自查自纠,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主动申报,带头整改。党员干部不如实申报、瞒报、漏报、错报的,一经查实,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及评先树优人选。组织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搞好自查自纠,如实申报、积极整改违法建设。


(三)依法规范治理。违法建设治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在治理过程中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野蛮执法;充分发挥镇街、社区(村居)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各项预案,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真正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抓实抓好。要重视“拆后”处置工作。违法建设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垃圾清运、土地利用等工作。对于拆除后的土地,已经编制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规划或规划需要修编的,要高起点、高质量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再次滋生违法建设。道路两侧、绿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后,要及时进行道路修复和绿化美化;耕地、林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复耕复植。


(四)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开始后,正在建设尚未完成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巡查,强化联防联动,充实巡查力量,落实巡查责任,建立违法建设巡查查处长效机制,确保新增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五)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作机制;各镇街治理行动办公室要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等手续。


(六)严格督导考核。实行违法建设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情况作为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瞒报、漏报违法建设,新增违法建设查处不及时,存量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责任人约谈制度,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属地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同时,对领导干部暗中
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七)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对治理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宣传政策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法、整治违法的强大舆论氛围。采取发布通告、出动宣传车、发放《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等方式,公开相关政策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欢迎光临 公文学堂 (http://gwxt.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